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】离婚财产分割

        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】离婚财产分割

    离婚分割的是“夫妻共同财产”,对于什么是“共同财产”,可不是像一般当事人想像的那么容易认定其范围。

    根据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,夫妻共同财产包括:

    (一) 工资、奖金;应当指出,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。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《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》,工资总额包括:

    1、计时工资;

    2、计件工资;

    3、奖金;

    4、津贴和补贴;

    5、加班加点工资;

    6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、

    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
    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。

    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;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。什么意思呢?比如说,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,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,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,女方不能享受权益。呵呵,因此,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“留一手”哦。赠与也是一样,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,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。

    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这一条款是“兜底条款”,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,总归怕有遗漏之处,因此,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。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,因此,实践中难以把握。为此,解释(二)明确了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”财产的范围:

    (1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。注意了,以“个人财产”“投资”取得的“收益”为共同财产。这一条看似简单,实际非常深澳呵。也就是说,婚前财产,如果用于了投资,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。这不是在重复废话:

    首先,什么是投资?汉语大词典说,投资(Investment) 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。那么,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,是不是“投资”呢?

    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,是不是“投资”呢?

    一方婚前的储蓄,是不是“投资”呢?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(2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、公积金好理解,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。但“应当取得”怎样理解呢?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?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。

    (3)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;当然也存在什么是“应当取得”的问题。

    5、对于股票、债券、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处理?

    上海是中国唯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,笔者所在的写字楼南侧即是上海证券交易所。因此,上海人炒股,不仅炒得早炒得好,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。所以,在离婚时,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。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,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,若协商不成,在查清具体数目后,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。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,(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,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)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,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,需要灵活掌握。比如,现在有些外资公司,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,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,在员工离婚时,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,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,而市值又不好确定。因此,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。债券、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。

    6、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,离婚时如何分割?

    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,而且,在实际处理时,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。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:

    其一: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情况。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,直接由法院判决;

    其二,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情况。解释(二)十六条规定:

    1)、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,过半数股东同意、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;

    2)、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,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,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,视同同意转让,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。

    实践中处理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,耗费时间和精力较长,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,往往法院的判决还要等公司的股东决议,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难已把握,因此,是律师发挥作用的地方,也是婚姻律师可以挣到钱的地方。

    7、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,在离婚时如何分割?

    应该说,解释(二)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理基本相同。但由于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,特别是公司法规定,公司股权只能转让,不能抽资,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,因此,允许是合伙人一方退伙,由法院处理退伙资产,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理不同,其他各点相同。

    8、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,离婚时如何分割?

    因为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,故处理起来相对简单。解释(二)十八条规定:

    1)如果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,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,后,取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。

    2)双方如果都要企业经营权,由双方竞价,按出价高的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。

    3)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,一般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,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,如果尚有财产,按共同共有分割。

    9、婚前租承公房,婚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理?

    解释(二)十九条已明确,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子,均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
    10、对房屋现价有争议的处理?

    上海近两年房价上涨结棍,离婚时肯定不愿意按合同购买价格分割。如果:

    1) 双方均要房,法院组织竞价;

    2)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,房价由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。

    3) 双方均不要房子的,由原告、被告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,法院再处理。

    11、离婚时,没有取得房产证,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?

    如果离婚时,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,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,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;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,而后产证下来,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。

    解释(二)这样的规定,是有道理的。法院不能处理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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